(一)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
对于子女抚养原则,直接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结婚以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妈妈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爸爸妈妈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状况,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子女抚养权虽是爸爸妈妈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但无论爸爸妈妈怎么样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子女都不是爸爸妈妈的附属物,有益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出发点,法院在考虑子女的抚养权时,都会综合考虑爸爸妈妈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家庭各方面的原因和子女年龄、照顾无过错方等其他各种原则,但万变不离其宗,这所有,都不能离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子女抚养权的一直,决定着所有其他原则。
(二)依据子女年龄确定原则
对于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妈妈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爸爸妈妈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状况,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则进一步细化为依据子女两周岁以下、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上不同年龄段作为考虑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1、子女两周岁以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需要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没办法随母方生活的。
除去上述明确规定外,不少爸爸或许会觉得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一定归女方,其实并不尽然。譬如笔者多年前就为男方争取了两周岁以下儿子的抚养权,事因儿子出生后不久,女方在与男方争吵后就一个人回娘家,留下嗷嗷待哺的儿子由男方照顾,与绝大部分妈妈不同,这位妈妈在回娘家时并没把儿子一块抱走,这足以证明女方缺少对儿子的照顾责任意识和应有些母爱,后来法院判决儿子由爸爸抚养。
2、子女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需要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3、子女八周岁以上
爸爸妈妈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建议。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我们的生活诉求和愿望,尊重子女的个人意愿更有益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而应考虑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建议,也即是说子女的建议很重要,子女的建议成为法院判决的要紧依据,总是决定着抚养权的归属。但在实质过程中,有些子女面对爸爸妈妈离异没心理筹备,很痛苦,根本不想爸爸妈妈离婚。在选择跟哪个生活时,有些既不想得罪爸爸也不想得罪妈妈,不论是爸爸妈妈哪一方询问都表示想跟该方生活;有些在表达跟随爸爸还是妈妈生活时存在着摇摆,有些甚至不愿或拒绝选择;而有些因为对事务的认知能力并不准确和全方位,可能由于惧怕暴力、崇拜权威、生活需要等各种缘由而没办法判断怎么样选择才能符合我们的最大利益,因而法院也会依据具体状况作不同判断,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建议是重点原因,但并非唯一原因。
(三)考虑双方爸爸妈妈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则
爸爸妈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包含经济条件、住房条件、收入、文化、学历、修养、品德、性情、对子女的照顾及亲密程度、现有生活环境等原因。好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环境,现有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较高的文化修养,高尚的道德品行,好的性情,能给子女树立好的榜样,给予子女较好的教育,无疑有益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而,当一方的综合条件和综合素质优势明显时,则应优先考虑子女由该方抚养。但在实践中,“唯经济论”的现象需要值得看重。大家不不承认较好的经济条件和收入,会给子女较好的生活环境,但较好的经济条件和收入并未必就有益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爸爸妈妈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更为要紧。一方的经济条件就那样要紧?其实不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结婚以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基于此,即便一方的经济条件或居住条件不如他们,但在子女需要时,没直接抚养的他们完全应当依据我们的经济状况给予子女适当的抚养费以保证子女健康成长,一方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劣势完全可以由他们给予子女的抚养费弥补,因而不可以将一方的经济条件摆在太过要紧的地方,直接抚养方的综合素质更为要紧,经济条件可能没有利于子女利益的最大化。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别人同居;
(三)推行家庭暴力;
(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离婚时一方有以上行为的,该方就是明显的过错方。而在《民法典》规定的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婚外情行为,或者欺骗他们、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或者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行为紧急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常见觉得该方有着肯定的过错。
离婚时候孩子抚养权的断定主如果依据孩子我们的年龄与经济条件断定的。若是孩子还在哺乳期的状况,人民法院直接判处给女方进行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的。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